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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资讯自由法十大原则
2006-12-31 13:23:26

作者:庄迪澎

争取在马来西亚制订“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虽然还是长路待行,但是过去近三年来,不仅民间组织如马来西亚人权之声(Suaram)及独立新闻中心(Centre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致力于推广资讯自由法的理念,甚至官方成立的“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在2005年6月21日向国会提呈2004年年报时,也敦促政府制订资讯自由法。

此外,早在2004年,一群传播学者、新闻工作者及民权工作者已在9月27-28日召开的“马来西亚资讯自由立法工作营”里草拟了制订资讯自由法的十大原则,后来独立新闻中心也架设了网络请愿书,号召公众支持制订资讯自由法运动,网址是:www.petitiononline.com/foiMsia/petition.html 。

延续上周专栏“资讯自由法,追之也!”,本周与读者们分享“制订资讯自由法十大原则”,共同发愿、思考、争取制订资讯自由法取代官方机密法。

一、公布最多原则:政府应承认人们近用资讯的权利,秉持“公布最多”的原则制订资讯自由法。

二、定期公布:公共机关必须定期秉持公平及无歧视的原则公布攸关公众利益的讯息,并确保那些受政府政策、工程、发展项目影响的人获得必需的讯息。

三、独立的行政监察单位:成立独立的行政监察单位,监督资讯自由法令的执行,以惩戒拒绝公布资讯的公共机关;监察单位成员得根据其公信力、专业能力及资历委以重任,挑选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而且公民社会也能参与。

四、推广“开放政府”(Open Government):公共机关必须训练官员应用资讯自由法,而行政监察单位则应获得赋权及充足的资源负责训练工作。资讯自由法也应规定,任意妨碍近用资讯当违法论,包括销毁或篡改文件,或提供不完整的详情。

五、例外:法律必须明确设定哪些资讯不能让公众享有近用权,且必须局限于保护下列合法利益:执法、隐私、国家安全,与公共及个人安全息息相关的商业或其他联系,以及政府决策效率。除非会对上述利益造成确实显著的伤害,否则不应否决近用权;不过,倘若相关资讯影响整体公共利益,即使构成必要的伤害,也应公布。保密文件的保密期最长为20年。

六、程序与成本:资讯自由法应制订最精简的申请近用资讯的程序,而征收的费用应只和复制资料的成本等值。牵涉公众利益的资料应免费,而收费规定也须经由行政监察单位核准。

七、公开会议:资讯自由法应确立所有正式会议皆开放给公众旁听,会议时间、日期、地点等详情必须能让公众轻易得知。

八、机密法及实践:倘若资讯自由法与任何机密法有所冲突,应以资讯自由法为优先;其他法律中的保密条款应在三年内检讨、修订、废除,甚至失效。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是应优先检讨的法律。

九、举报人(吹哨者,Whistle blowers):善意揭露坏事情报的人应受到保护,免于遭受法律、行政或雇用方面的处罚。

十:检讨资讯自由法:资讯自由法应至少每五年交由国会检讨一次,检讨过程必须透明,且让公民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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