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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自由法,追之也!
2006-12-24 15:15:56

作者:庄迪澎

马来西亚新闻自由运动长期要争取的其中两项立法,除了本栏上周提到的“反垄断法”,另一项就是“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不大留意新闻自由议题的人可能对“资讯自由法”感到陌生,但它其实有非常久远的历史。

早在18世纪初,欧洲国家瑞典已制订了《新闻自由法》(Freedom of the Press Act),不但保障出版自由,而且也规定普通市民也和议员一样,有权要求法院公开官方文件。尽管名称不同,但凭就内容而言,可谓资讯自由法的雏形。过后,芬兰(1951)、美国(1965)、丹麦(1970)、法国(1978)、澳洲(1982)、奥地利(1987)、意大利(1990)、日本(1999)及英国(2000)等国家先后制订了资讯自由法。目前,全球已有41个国家有资讯自由法,另有16个国家正在制订这项法律。

资讯自由法之重要,不仅止于保障媒体的采访与报道权利,更重要的是保障普罗大众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得以行使知情权,才有望成为耳聪目明的选民(informed voter),选举才有实质意义。

不过,现代国家的规模毕竟不同于部落或小村落,公民不可能事无巨细都亲自出马查询公共资讯;因此,现代公民往往是借助媒体的报道便利使其知情权,也经由媒体表达其知情后的反应、意见甚至批评。易言之,媒体的新闻自由亦是读者的传播权利。

马来西亚人民之声(Suaram)及独立新闻中心(Center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过去几年积极推动资讯自由法运动,两年前曾提出制订资讯自由法的十大原则;不过,首相署掌管法律事务的部长纳兹里去年九月在国会给制订资讯自由法浇了一大桶冷水。

纳兹里回答在野党领袖林吉祥的提问时明确表明,政府无意制订资讯自由法令,因为现有的法律已足以让人民享有足够的权利向政府机关取得所需的资讯;他甚至说,政府会基于局势需要、透明及负责任原则,向人民公布相关资讯,但碍于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政府不能公布该法令规定的相关情报。

纳兹里虽然浇冷水,但其言论提醒了我们,制订资讯自由法之前,首先得废除恶名昭彰的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我国的官方机密法令最早是在1920年由马来属邦及海峡殖民地制订,几近逐句抄自英国在1911年战时制订的官方机密法令;马来亚独立后数度整合修订。

马哈迪在1985年亲自向国会提呈官方机密法令修订案,作了两项重大修订:一是规定触犯此法者,罪名成立得判强制性监禁至少一年;二是无限度扩大“官方机密文件”的涵盖范围。不少国家的官方机密法实行“剩余原则”(residue principle),意即法律具体规定哪些项目不许公开,未经规定的项目就是可以公开的项目;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原来也有“剩余原则”特色,但1985年修订后,任何文件都可能被内阁部长或行政议员列为官方机密文件。

政府无意制订资讯自由法令乃预料中事,不过,如果意识到一个政治现实:即使在民主大国里,法律和政策的制订、改变往往是压力团体长期游说、推广,乃至民间强大民意施压后的结果,我们委实不应绝望。重要的是,资讯自由法成事的那一天不会无缘无故到来,而在那一天到来之前,我们得各司其职,让老百姓体会、领悟资讯自由法对他们的安身立命何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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